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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专业实习条例
2014年10月31日   审核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专业实习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及实习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虚心向实习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熟悉本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初步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实习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非师范类专业在一个月以上的毕业实践教学活动。教育实习工作依据《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实习条例》实行。

第二章  专业实习的目的

第二条 实习目的

1、通过接触实际,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初步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通过实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服务社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使学生巩固和运用所学的理论基础,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所学专业的感性认识,培养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 

3、全面检查我校的办学思想和培养规格,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三条 专业实习时间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时间执行;实习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制定。

第四条 应编制科学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及日程安排;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单位安排和实习生编组;实习方法与指导,实习总结的安排;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成绩考核标准及办法。

第五条 选择实习单位和场所的原则: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单位设备比较先进,对实习生比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交通便利;就近方便,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实习基地。

第六条 实习方式:以本校教师带队实习的方式为主。也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委托实习的方式。

第七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具体说明原因,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院、系(部)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一经制定,在使用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且注意逐步完善。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的内容(含专业与调查研究)与要求;实习单位和场所选择要求和日程安排;实习准备工作(含专业及物资的准备);实习考核方式。

第九条 实验性较强的学科所在的系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及方法。

第四章  实习生

第十条 我校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应的专业实习。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

第十二条 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请假1—2天的需双方指导教师批准;3天以上者须报院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批准。

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的四分之一者,按未参加实习处理,不给予实习成绩。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凡未经校、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擅自超假者,视其情况降低实习成绩或取消实习资格。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指导实习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55岁以下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三年中,原则上至少应承担一次实习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专业实习有正确认识和责任感。 

(二)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不能独立承担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根据以上条件,按照专业实习师生比1:10~1:20,于实习前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上报指导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得调换。

第十六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思想、业务、生活、健康和安全。 

(二)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了解所指导的学生的表现和业务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三)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指导学生制订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拟定调查报告,撰写实习报告。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同时,要加强实习生的组织纪律管理。 

(四)与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章  专业实习总结与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必需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质量等。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小组鉴定、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实习单位意见及纪律、表现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不及格者必须补做,补做实习只限一次,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分。

(一)优秀:按实习计划的要求全部完成了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相关理论对实际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无违纪现象。 

(二)良好:按实习计划要求,完成了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实习内容;无违纪现象。 

(三)及格: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 

(四)不及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未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文理不通,逻辑紊乱,分析有原则性错误;实习缺勤四分之一以上;实习中严重违反纪律。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经验和有关问题,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专业培养的不足及产生原因等,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指导情况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部)指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2周内,召集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写出本单位专业实习的书面总结。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今后实习的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作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向全体实习生、全体教师和下一届学生传达,并着力调整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部)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推选出2—3篇优秀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1—2篇优秀个人和小组总结、1—2篇优秀指导教师工作总结,连同院实习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在实习结束2周内要尽快完成专业实习评优工作(评选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小组)。对《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和鉴定表》要认真审核,成绩评优率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山东师范大学关于非师范专业实习的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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