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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10月31日   审核人:   (浏览次数:)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单科性教学考试,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和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条  设立考点主考、副主考和主考助理。主考全面负责本校考点的大学英语四、六考试考务工作,副主考、主考助理协助主考做好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 考 职 责

第三条 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副主考和主考助理协助主考完成具体考务工作。

第四条  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实施办法、考试工作程序、考试纪律和考试管理处罚规定等。

第五条 统筹考点及考场各项设施,检查考场安排情况,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向总主考领取试卷、答题纸和录音磁带及备用资料并检查与考场数是否相符,要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第七条  指挥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和考试终了的信号,巡视考场考试纪律,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场的试卷整理和密封情况,收回监考须知(监考纪录)和作弊证据,检查各考场送回的试卷袋数、答题纸袋数和录音磁带是否与发放数相符,各袋外封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送交总主考。 

第九条 负责试卷和录音磁带在本考点的安全与保密。 

监考人员职责

第十条 参加有关监考培训会议,熟悉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工作程序、方法,认真学习监考须知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明确监考人员职责,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须佩带监考工作证并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入场监考。巡视人员进考场检查时,须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前要认真清理考场,确保考生座位周围无书籍、资料以及可能影响考试的有关物品。 

第十三条  开考前十五分钟组织考生入场完毕,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座位贴签是否与本人一致,姓名是否与考生名册一致。 

第十四条  两名监考人员要同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录音磁带,一并护送试卷和录音磁带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应同时看管试卷和录音磁带,监考人员不得离开考场。要当众展示试卷袋是否完整无损,当场启封、核对、分发试卷。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监考须知和考场指令的要求、方法组织考试,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程序,不得提前或拖后。 

第十六条  对试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考生对试卷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核查后应予当众答复。 

第十七条  巡视员、考点主考、副主考和主考助理进入考场,须佩带有效证件。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进入考场。 

第十八条  要严格考场纪律,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在监考须知(监考记录)中详细记录并保留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中应一前一后,要忠于职守,严肃认真,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更换监考考场。不准拆封缺考考生试卷,不抄题、做题或检查考生答题情况。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和录音磁带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二十条  考试终了,要求考生坐在座位上。按要求整理试卷一、答题纸和试卷二,核查无误后分别装入专用袋,方可宣布考生退场。两位监考人一起立即将考试材料、监考须知(监考纪录)到指定地点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并密封。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遵守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者按《山东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予以惩处。 

考生应试守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了解考场位置,调试听力设备并试听音。 

第二十三条  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迟到十五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场。 

第二十四条  不准携带任何书本、纸张、录音器材进入考场;不准携带BP机、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第二十五条  开考前十五分钟入场完毕,此时为播放“考场指令”时间。考生应认真听取“考场指令”,并严格按照“考场指令”的要求执行。在正式开考前,不得翻阅试卷。 

第二十六条 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能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终了,不得离开座位,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一、答题纸和试卷二带出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任何违纪作弊行为。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试卷传递和保密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主考是考点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试卷领回后,及时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门和铁柜门分别加设两把锁,两名保密员每人持一把钥匙,同时在场时方能开启。试卷正式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领取、送回试卷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不准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确保试卷不遗失、不复制,不传阅。 

第三十二条  如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总主考,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等待上级部门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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